1 房屋沉降观测责任主体
当前建设施工中沉降观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施测单位未作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是施工单位监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部分地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项目施工者对沉降观测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设计、相关规范、标准施工,能满足安全、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己无关。
(3)沉降观测记录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交付,提供均匀的沉降资料,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某些构件裂缝,也以其资料搪塞;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造成构件裂缝、质量不合格而编造不均匀沉降资料,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地基沉降不均。
(4)沉降观测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核与检验;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内业计算平差不符合要求。
(5)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6)监控力度不一。在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竣工前控制较完备,竣工后较缺乏;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监控机制更是缺失。
柳州市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市区单位/新闻
究其上述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建设部对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未作统一界定。部分省市为规范管理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如上海市建委1999年第x0037号文件《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五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标准埋设专用水准点和沉降观测点。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沉降观测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必须检查、复测,并将资料列入工程质量评估内容。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检测。竣工后第一年内每隔3个月必须检测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必须检测一次,直至沉降相对稳定为止。”天津市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总站于1999年第529号文件《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笔者认为,从科学、公正、规范的角度出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其与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相比较有如下优点:①专业性强,技术可靠,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②独立性强,与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数据真实可靠,并且具有连续性。③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上岗证书,熟悉操作规程及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施测。④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定期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精度满足要求。⑤有利于监控,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报告负责。